代树奎、兰考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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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2052号案件名称
代树奎、兰考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代树奎;兰考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2052号移送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住兰考县兴兰大道。被执行人:代树奎,男性,1990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与代树奎罚金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代树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代树奎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于期届满后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被执行财产。1、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53.71元,微信、支付余额249.19元。2、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可供执行。3、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无机动车可供执行。4、查询被执行人代树奎名下无股票和证券可供执行。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移送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谌振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代树奎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徐庆永审判员 汪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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