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梅花、刘长巍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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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172号案件名称
宋梅花、刘长巍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梅花;刘长巍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宋梅花,女,1981年12月28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长巍,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梅花与被执行人刘长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长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宋梅花返还钱款145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刘长巍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长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3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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