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达、黄金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恢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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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恢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建达、黄金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建达;黄金虎;方玉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恢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达,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洁,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金虎,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方玉凤,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李建达与被执行人黄金虎、方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黄金虎、方玉凤给付李建达6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恢复对(2020)苏0281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玉凤名下有蒙A7××**小型汽车,多方查找未能发现下落,本院已委托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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