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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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889号案件名称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802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解放路丁字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刚,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李海波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金额31683.6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21)豫0802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波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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