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莲、孔东娥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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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62号案件名称
王淑莲、孔东娥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淑莲;孔东娥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6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孔东娥,女,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走马村下堡组42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淑莲,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走马村下堡组。再审申请人孔东娥因与被申请人王淑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东娥申请再审称,孔东娥与王淑莲系母女关系。2014年至2019年,孔东娥与丈夫马金平育有孩子马广继、马广跃,其先后出资在走马村下堡组429号宅基地上建房后家人共同居住,该自建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原审未通知其他家庭成员参与诉讼,仅通过孔东娥和王淑莲的意愿即出具调解书,处分自建房屋,违背法定程序、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并重新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案涉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于2020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2日孔东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东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黄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丹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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