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霞、嵩县邮政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24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2421-1号案件名称
杨红霞、嵩县邮政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红霞;嵩县邮政银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2421-1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原告嵩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杨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325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款第一项中的“358619.91元”、“219.94元”分别补正为“358169.91元”、“13101.38元”。审判员 马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