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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霞、嵩县邮政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2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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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2421-1号
  • 案件名称

    杨红霞、嵩县邮政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红霞;嵩县邮政银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2421-1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原告嵩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杨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325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款第一项中的“358619.91元”、“219.94元”分别补正为“358169.91元”、“13101.38元”。审判员  马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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