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唐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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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82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唐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8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20337.5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唐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8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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