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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康、张萍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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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461号
  • 案件名称

    黄继康、张萍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继康;张萍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61号 原告:黄继康,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张萍儿,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康与被告张萍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萍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张萍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继康撤回对张萍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继康负担。 审判员杨月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倪思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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