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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军、李赞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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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1873号
  • 案件名称

    刘哲军、李赞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哲军;李赞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刘哲军,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李赞端,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哲军与被执行人李赞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被执行人名下的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华华审判员  宁广志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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