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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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590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汉军;骆义;广西景标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590号申请保全人谭汉军,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保全人骆义,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被保全人广西景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8-1号天筑丽城19号楼E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谭汉军与被保全人骆义、广西景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谭汉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骆义、广西景标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64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谭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骆义、广西景标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64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谭汉军用于财产担保的湘K×××××号小型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阳小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映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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