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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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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008902T。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执行董事。被告: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19号6幢6113-6116号6组团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66834Q。法定代表人:余青篮,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4060419H。法定代表人:王述兵,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柯审  判  员  蓝  燕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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