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32号案件名称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008902T。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执行董事。被告: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19号6幢6113-6116号6组团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66834Q。法定代表人:余青篮,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4060419H。法定代表人:王述兵,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柯审 判 员 蓝 燕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