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国、李凤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特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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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特14号案件名称
易安国、李凤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易安国;李凤莲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特14号申请人:易安国,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申请人:李凤莲,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易安国与被申请人李凤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易安国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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