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壮、李叙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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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二案件名称
叶志壮、李叙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叶志壮;李叙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志壮,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李叙峰,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叶志壮申请执行李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李叙峰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发出(2021)川0524执441号之一、(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叙峰通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6214××××6790账户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志壮,并将上述款项直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叶志壮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7××××9211)。现申请执行人叶志壮因个人原因遗失上述扣划到账的银行卡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2021)川0524执441号之一、(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一两份裁定书中叶志壮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7××××9211,更换为开户行: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叙永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4××××0290。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志状请求更换收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川0524执441号之一、(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叶志壮的收款账户更变为开户行: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叙永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4××××02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文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志壮,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李叙峰,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叶志壮申请执行李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李叙峰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发出(2021)川0524执441号之一、(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叙峰通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6214××××6790账户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志壮,并将上述款项直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叶志壮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7××××9211)。现申请执行人叶志壮因个人原因遗失上述扣划到账的银行卡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2021)川0524执441号之一、(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一两份裁定书中叶志壮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7××××9211,更换为开户行: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叙永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4××××0290。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志状请求更换收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川0524执441号之一、(2021)川0524执12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叶志壮的收款账户更变为开户行: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叙永支行,开户名:叶志壮,账号:6214××××02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文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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