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彭国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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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7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彭国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彭国本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7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3882992N,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西路288-336号金航大厦5层、7层,湖州市环城西路345号。负责人:尤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勤,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国本,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彭国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审判员 何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莹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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