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李某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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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730号案件名称
马某、李某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某;李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现住运城市。 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运城市。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马某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指定账号转账也未到本院立案大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淮钢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周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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