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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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41号案件名称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41号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南九台路以东郡望安石**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聪,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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