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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印平、周少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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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崔印平、周少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崔印平;周少强;曾志军;李朝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印平,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执行人:周少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曾志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李朝义,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崔印平、周少强与曾志军、李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志军、李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志军名下车牌号为湘××××××的大众牌汽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太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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