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印平、周少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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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23号之二案件名称
崔印平、周少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崔印平;周少强;曾志军;李朝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印平,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执行人:周少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曾志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李朝义,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崔印平、周少强与曾志军、李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志军、李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志军名下车牌号为湘××××××的大众牌汽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太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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