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胜琦、黄浩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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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04号案件名称
彭胜琦、黄浩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胜琦;黄浩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4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700元、中国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156元,合计856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到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调查得知,彭某某在外务务工,长期无法联系,也未在居住。随后到城固县某某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彭某某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悬赏及布控。本案执行标的在本次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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