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剑钢、陈洪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18号案件名称
齐剑钢、陈洪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齐剑钢;陈洪亮;葛振锋;赵胜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剑钢,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亮,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振锋,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胜刚,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上诉人齐剑钢因与陈洪亮、葛振锋、赵胜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欠条及欠款事实均没有异议。一审中陈洪亮提出一直在向陈洪亮、葛振锋、赵胜刚主张欠款,陈洪亮以什么形式主张欠款,是否有证据证明。对于本案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认定。重审时应当予以考虑。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洪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宇审判员 周新蕊审判员 赵国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春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利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92号 下一篇 尹明建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