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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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813号案件名称
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金辉;赵明芳;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813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代金辉,男,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赵明芳,女,汉族,199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被告代金辉,与其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91119974R。 法定代表人:李涛,任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金辉、赵明芳、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代金辉、赵明芳、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485.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金辉、赵明芳、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485.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韦 炜 二0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立文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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