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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胡检元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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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军、胡检元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军;胡检元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男。被执行人:胡检元,男。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胡检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民终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6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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