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胡检元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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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军、胡检元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军;胡检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男。被执行人:胡检元,男。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胡检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民终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6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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