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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勤山、刘百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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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4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勤山、刘百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勤山;刘百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勤山,男,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刘百令,男,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山与被执行人刘百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百令名下22.2亩林经评估拍卖,两次流拍后无人购买,申请人刘勤山以第二次流拍价236130.30接收林地以物抵债。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剩余案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勤山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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