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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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450号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龙;王爱云;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金龙,男,1981年8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爱云,女,1981年5月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管延忠,董事长。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金龙、王爱云、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获得(2020)吉0284执417号案件执行回转案款分配113,008.9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03,661.21元,其中贷款本息99,713.47元、案件受理费1,8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77.74元,退回被执行人王爱云8,177.78元。执行费1,170.00元由被执行人王爱云承担。(2020)吉0284执417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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