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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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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450号
  •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龙;王爱云;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金龙,男,1981年8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爱云,女,1981年5月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管延忠,董事长。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金龙、王爱云、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获得(2020)吉0284执417号案件执行回转案款分配113,008.9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03,661.21元,其中贷款本息99,713.47元、案件受理费1,8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77.74元,退回被执行人王爱云8,177.78元。执行费1,170.00元由被执行人王爱云承担。(2020)吉0284执417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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