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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穗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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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98号
  • 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穗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穗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98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兵,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彭穗忍,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穗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穗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建锋书 记 员 左 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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