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95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956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滔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956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英,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滔,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杨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