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福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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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福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福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2309X3。负责人:孙爱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福科,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王福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8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3571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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