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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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171号案件名称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宋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171号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被告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对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收原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 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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