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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孟凡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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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96号
  • 案件名称

    张海波、孟凡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海波;孟凡慧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孟凡慧,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孟凡慧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凡慧未履行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张海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凡慧给付申请人欠款837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孟凡慧可能在银行(信用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凡慧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辽N×××××号车辆有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海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琳琳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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