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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刘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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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1762号
  • 案件名称

    刘瑞、刘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瑞;刘瑞;马龙;马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马龙,男。 被执行人:刘瑞,男。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刘瑞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刑初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瑞名下银行存款2213元,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107元后已将剩余案款210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马龙,并出具收据。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47115.47元,已执行给付2106元,应收取执行费607元,已执行107元。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博审    判    员      邓永锋审    判    员      王  谦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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