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道明、刘伟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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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941号案件名称
莫道明、刘伟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莫道明;刘伟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941号原告:莫道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两市。被告:刘伟才,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原告莫道明与被告刘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莫道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道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道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道明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佘程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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