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唏、郸城县志兴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8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841号
  • 案件名称

    张唏、郸城县志兴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唏;郸城县志兴养殖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张唏,男性,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姜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郸城县志兴养殖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53449073783,住所地郸城县汲冢镇将寺韩庄。法定代表人:韩冰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唏与郸城县志兴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唏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284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6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三、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失信措施。四、2021年6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没有房产。五、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0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向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