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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英、刘海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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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4号
  • 案件名称

    邱俊英、刘海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邱俊英;刘海岗;吴桂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4号申请人:邱俊英,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申请人:刘海岗,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吴桂玲,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人邱俊英与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元建名下鲁C7××××缤智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元建名下鲁C7××××缤智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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