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俊英、刘海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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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4号案件名称
邱俊英、刘海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邱俊英;刘海岗;吴桂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4号申请人:邱俊英,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申请人:刘海岗,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吴桂玲,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人邱俊英与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元建名下鲁C7××××缤智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元建名下鲁C7××××缤智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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