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军、宋丽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辖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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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辖18号案件名称
王晓军、宋丽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晓军;宋丽珍;吴瑞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辖18号原告:吴瑞伟,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洛川县苹果产业园区23号。被告:王晓军,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洛川县法院家属楼2单元3楼西户。被告:宋丽珍,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洛川县法院家属楼2单元3楼西户。系被告王晓军之妻。原告吴瑞伟与被告王晓军、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吴瑞伟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晓军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丽珍作为被告王晓军合法妻子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王晓军因购买房屋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念及友谊之情借款被告。2020年9月3日被告未能清偿该笔债务,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约定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可在被告出具借款条据至今未向原告清偿该笔债务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原告向其索要数次,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原告实属无奈。原告认为被告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丽珍完全知情该笔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洛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晓军系该院聘用驾驶员,已工作多年,与洛川法院法官均为同事关系。且原告申请洛川法院对该案回避。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审理此案。为确保该案件公正审理,报请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被告王晓军为洛川县人民法院已聘用多年的驾驶员,同时原告提出回避申请,洛川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本案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王 欣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赵 瑞 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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