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9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2923号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美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923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斌,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刘美香,女,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叶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玉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093号之五 下一篇 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区物资分公司与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