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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肖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9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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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99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肖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肖明;王舒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9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28215J。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晔,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烨,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肖明,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现在江苏省。被执行人:王舒眉,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明、王舒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肖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3608.92元、逾期罚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60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二、对肖明前述第一项债务,王舒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肖明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肖明、王舒眉提供抵押的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541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的房产与肖明、王舒眉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9元减半收取为692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4.50元,该款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肖明、王舒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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