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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仕清、唐伟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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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夏仕清、唐伟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夏仕清;唐伟新;李晓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仕清,男,XXXXXXXX,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根,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伟新,男,XXXXXXXX,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李晓敏,女,XXXXXXXX,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夏仕清与被执行人唐伟新、李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唐伟新、李晓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夏仕清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19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952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唐伟新、李晓敏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房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查明唐伟新、李晓敏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10290.01元,扣除相应执行费54元,已转交申请执行人10236.01元。唐伟新、李晓敏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因唐伟新、李晓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已执行到位货款10236.01元,未执行到位货款989763.99元、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95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部分银行存款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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