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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凤明、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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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03号
  • 案件名称

    谭凤明、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谭凤明;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欧贵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03号原告谭凤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宿舍楼一单元202号房。法定代表人:袁正光。被告欧贵平,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谭凤明诉被告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欧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凤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谭凤明承担。审 判 员  隆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安实书 记 员  黄春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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