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桥、蔡远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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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402号案件名称
张元桥、蔡远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元桥;蔡远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1402号张元桥、蔡远朋: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16460元(案件款806000元、执行费10460元)并办理了发还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12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即(2021)黔0121执1402号案件,现予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运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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