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涛、申会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辖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辖197号
  • 案件名称

    王涛、申会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涛;申会茹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197号 原告:申会茹,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告:王涛,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东侧100米。原告申会茹与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申会茹诉称,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2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王涛的大荔县栽种红薯苗,被告王涛应付劳动报酬4880元,现在已经支付3200元,剩余1680元还未支付。现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申会茹劳务报酬1680元。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其院没有管辖权,遂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陕0115民初428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处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为西安市临潼区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为西安市高陵区法院。经查本案原告申会茹于2021年7月14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后,未就该案向其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不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会茹的诉讼理由及请求,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雇佣)报酬,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且已立案受理后,又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艳 枫审  判  员  赵    兆审  判  员  张    凯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书 记   员   杨   琳20210119719571102416101151957110247619571102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