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金龙诉被告刘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282民初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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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903号案件名称
原告孟金龙诉被告刘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孟金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282民初4903号原告原告:孟金龙,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08124011,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五亩乡五亩村关家洼3组36号。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桃林安置小区。被告被告:刘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08101074,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布张村8组71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金龙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6日之前利息为5000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刘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沛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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