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燕、马敬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25执1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115号案件名称
刘文燕、马敬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文燕;马敬荣;刘文燕;马敬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住所地:定边县。法定代表:人陈东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拥军,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马敬荣,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文燕,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借款本金151509.3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2.申请执行人享有对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共有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XXX,土地证号:XXXXX号)拍卖后所得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其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从2021年4月28日起,每月偿还22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900元及执行费2172元由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承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2172元(未缴纳)由被执行人马敬荣、刘文燕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志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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