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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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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4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鹤壁晖煌养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区瑞光,行长。被执行人:鹤壁晖煌养殖有限公司、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后咀头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法定代表人:王兰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鹤壁晖煌养殖有限公司、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16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鹤壁晖煌养殖有限公司、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民事民事判决书给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逾期利息等人民币XXXXXXXX.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01190.7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鹤壁晖煌养殖有限公司、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财产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鹤壁晖煌养殖有限公司、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巢 炯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唐伟鸣书记员 田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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