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崔广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3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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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360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明、崔广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明;崔广荣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姜瑶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广荣,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崔广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人工费10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8493元(暂计至2021年3月8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4月3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年8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3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郁俭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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