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秀光、黄泷湘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7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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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610号案件名称
薛秀光、黄泷湘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薛秀光;黄泷湘;都匀市利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7610号原告:薛秀光,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泷湘,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都匀市利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龙江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AEPH1Y。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薛秀光与黄泷湘、都匀市利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秀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秀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秀光负担。审 判 员 梁 运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杨方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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