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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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08号案件名称
张怀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怀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08号被执行人张怀强,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住甘泉县石门镇杨家河村第哨村民。被执行人张怀强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陕0627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怀强向甘泉县人民法院交纳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直接向被执行人李志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怀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财付通及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张怀强纳入限制消费令。4、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志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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