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李世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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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9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李世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李世群;曲明娇;孙继生;肖景顺;于桂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地址: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街33-2-4、5号。负责人:高悦,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博,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满族,该银行职员,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李世群,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曲明娇,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孙继生,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肖景顺,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于桂香,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李世群、曲明娇、孙继生、肖景顺、于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世群、曲明娇、孙继生、肖景顺、于桂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李世群、曲明娇、孙继生、肖景顺、于桂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世群、曲明娇、孙继生、肖景顺、于桂香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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