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发忠、何文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21号案件名称
高发忠、何文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发忠;何文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高发忠,男,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何文明,男,四川省盐亭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发忠与何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文明银行存款5584.77元,我院依法裁定冻结并及时扣划兑付完毕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克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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