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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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35号案件名称
傅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傅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傅某某,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佩仪,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潭乡。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依据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们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3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雯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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