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忠兴、陈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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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31号案件名称
薛忠兴、陈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薛忠兴;陈忠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31号申请人:薛忠兴,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陈忠德,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申请人薛忠兴与被申请人陈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忠德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薛忠兴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张真书 记 员 朱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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