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望龙、王小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5民初4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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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民初4636号案件名称
常望龙、王小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常望龙;王小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5民初4636号原告:常望龙,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三林,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王小建,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常望龙诉被告王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望龙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望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望龙负担。审判员 毛新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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